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前段所稱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指行政區 內成立之教師會之半數以上。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六條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後改列為第三十 九條,修正援引之本法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