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校事會議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決議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者,依
專審會辦法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項配合前條第一項款次調整,修援引之前條款次,列為本條
    。
三、現行第二項、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並予修正
    ,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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