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6日

條文關聯

  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或銷售業務,違反第四條、第九
  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或違反依第十七
  條第三項所定之規則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遵行者
  ,得廢止其業務之經營許可執照或核准。
  經改正後,再違反前項同一規定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其業
  務之經營許可執照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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