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因工程規模或受經費限制,經報請公路主管
  機關核定後,得分期分段辦理,並得按年度分別編製工程計畫及工程預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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