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
  情形,送達主計總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