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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檢驗結果紀錄等之保存期限)
醫事檢驗所對檢驗結果紀錄、醫師開具之檢驗單、檢驗報告副本及醫事檢 驗品管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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