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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醫用氣體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儲存設備。 二、蒸發設備。 三、空氣壓縮設備。 四、純化設備。 五、灌充或充填設備。 六、分離設備。 七、合成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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