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得委由相關機關(構)辦理績效監測及實地評鑑作業。
一、條次變更。 二、因執行機關進行績效監測及實地評鑑工作,係將監測檢體配製及行政 庶務交由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均屬勞務之性質,而未涉公權力之委 託,爰修正「委託」用詞,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