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得委由相關機關(構)辦理績效監測及實地評鑑作業。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因執行機關進行績效監測及實地評鑑工作,係將監測檢體配製及行政
    庶務交由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均屬勞務之性質,而未涉公權力之委
    託,爰修正「委託」用詞,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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