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條文關聯

販賣業者對前條不符合要求之產品,應視情節,分別或同時採行下列處理
方式:
一、去除不符合要求情況之措施。
二、預防不符合要求產品作為原預定目的使用或應用之措施。
三、以特殊採用方式為產品之使用、放行或允收。
販賣業者採前項第三款處理方式者,應具正當理由及符合法令規定,並經
權責人員核准後,始得為之;核准者之姓名及職稱,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立法理由〕
販賣業者對前條不符合產品處理方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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