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業者對前條不符合要求之產品,應視情節,分別或同時採行下列處理 方式: 一、去除不符合要求情況之措施。 二、預防不符合要求產品作為原預定目的使用或應用之措施。 三、以特殊採用方式為產品之使用、放行或允收。 販賣業者採前項第三款處理方式者,應具正當理由及符合法令規定,並經 權責人員核准後,始得為之;核准者之姓名及職稱,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販賣業者對前條不符合產品處理方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