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作為空運之放射性物質包件應有包封容器,此包封容器應可承受周圍壓
  力下降至五千帕斯卡(0.0五一公斤力每平方公分)仍不致滲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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