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或提具興辦事業計畫,得於同意籌
設後提出申請,或於申請休閒農場籌設時併同提出申請。
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審查事項,及興辦事業計畫之內容、格式及審查
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容許使用同意書或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時,
休閒農場範圍內有公有土地者,應副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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