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農村再生設施之興建高度不得超過十點五公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
  核定於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者,不在此限:
  一、景觀休閒設施之眺望設施。
  二、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目的設置之設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