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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農村再生設施之興建高度不得超過十點五公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 核定於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者,不在此限: 一、景觀休閒設施之眺望設施。 二、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目的設置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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