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地方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派之調解人者,得支給調解
案件費及調解所衍生之費用。
地方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委託之民間團體,得支給委託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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