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命受託人就信託事務
及信託財產狀況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
主管機關對前項提出之報告或檢查結果,認有保全信託財產導正信託事務
之必要者,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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