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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業務缺失之檢討)
信用合作社對於主管機關對其業務缺失所為處分或限令改善事項,應提報 理事會及監事會,並作成會議紀錄。 前項業務缺失事項,應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 立即執行並由監事追蹤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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