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委託人違約未如期履行交割義務,或有其他法定或約定之契約解除或終
  止事由者,證券商得解除或終止其受託契約,並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
  之規定辦理。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委託人得解除或終止受託契約:一違約不履
  行交割義務。
  二經證期會命令停止外國有價證券之受託買賣業務。
  三停業、歇業、破產、解散或發生其他不能續行受託買賣情事。
  四其他法定或約定事由。
  受託契約經解除或終止者,證券商應即註銷帳戶,並於委託人結清債務
  後,應即返還其因受託買賣所收受委託人之財物及因交易計算應付與委
  託人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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