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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調處案件由個案調處委員作成調處決定,調處決定經出席個案調處委員逾 二分之一之同意為之。 調處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
〔立法理由〕
明定每一個案由主任委員所指派之個案調處委員作成調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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