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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復審事件無本法第六十一條所定應為不受理之情形,經實體審查結果,其 復審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確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仍 應以復審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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