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部處理公務,第一層副審計長對審計長負責;第二層審計官、各單位主
管對第一層負責,副主管對各該主管負責;第三層科長、組長、秘書對第
二層負責;第四層股長、承辦人員對第三層負責。
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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