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5日

條文關聯

  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規定之選舉票者。
  二、圈二人以上者。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四、圈後加以塗改者。
  五、蓋章、簽名、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者。
  六、在選舉票附有其他物件,顯有暗號作用者。
  七、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八、將選舉票染污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者。
  九、不加圈完全空白者。
  十、不用規定之圈選工具者。
  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監察員當場認定;認定有爭議
  時,由開票所管理及監察人員全體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
  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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