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公立殯葬設施應繳納規費,但有下列情形者,申請人得檢附證明文
件向管理機關申請減免公立殯葬設施使用規費:
一、免收費用:
(一)本市市民列冊第一款低收入戶。
(二)現役軍人、警察、公務員因公或作戰或參加軍事演習死亡者。
(三)本市公立仁愛之家、育幼院、教養院及其他公立救助機構之院
民(童)死亡者。
(四)因本市公共工程所需,於工程用地內有遷葬需要之無主墳墓、
骨(灰)罈或骨骸。
(五)經司法、警察或其他機關通報管理機關應予埋葬之無名屍體。
(六)其他因天災事變或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免收者。
二、減半收費:
(一)本市市民列冊第二、三款低收入戶。
(二)其他因天災事變或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減半收費者。
前項所稱天災係指風災、水災、地震、山崩等重大天然災害事件等,特
殊原因係指家境困難無力或無依殮葬及其他意外災害等。因特殊原因申
請減免公立殯葬設施使用規費相關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一項所稱申請人,以喪者直系親屬或旁系親屬五親等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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