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使用公立殯葬設施應繳納規費,但有下列情形者,申請人得檢附證明文
  件向管理機關申請減免公立殯葬設施使用規費:
  一、免收費用:
    (一)本市市民列冊第一款低收入戶。
    (二)現役軍人、警察、公務員因公或作戰或參加軍事演習死亡者。
    (三)本市公立仁愛之家、育幼院、教養院及其他公立救助機構之院
          民(童)死亡者。
    (四)因本市公共工程所需,於工程用地內有遷葬需要之無主墳墓、
          骨(灰)罈或骨骸。
    (五)經司法、警察或其他機關通報管理機關應予埋葬之無名屍體。
    (六)其他因天災事變或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免收者。
  二、減半收費:
    (一)本市市民列冊第二、三款低收入戶。
    (二)其他因天災事變或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減半收費者。
  前項所稱天災係指風災、水災、地震、山崩等重大天然災害事件等,特
  殊原因係指家境困難無力或無依殮葬及其他意外災害等。因特殊原因申
  請減免公立殯葬設施使用規費相關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一項所稱申請人,以喪者直系親屬或旁系親屬五親等內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