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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道路命名暨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已註銷之門牌,戶政事務所不發予鋁質門牌或門牌證明、惟基於事實需 要,可函復申請人編釘及註銷之日期。 經查實業已拆除之房屋,尚未註銷門牌准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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