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輔導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院長或主任。 二、社工人員。 三、心理輔導人員。 四、行政人員。 五、特約醫師或護士。 六、其他必要人員。 前項第二款之社工人員,每收容十五人應置一人,未滿十五人以十五人 計。 提供住宿之兒童輔導機構應置保育人員,其配置標準比照第二十二條第 三項規定辦理。 兒童輔導機構安置規模未滿三十人者,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人員, 得報經本府核准由其他人員兼任。但兼任人員不得超過該二款員額合計 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