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兒童輔導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院長或主任。
    二、社工人員。
    三、心理輔導人員。
    四、行政人員。
    五、特約醫師或護士。
    六、其他必要人員。
  前項第二款之社工人員,每收容十五人應置一人,未滿十五人以十五人
  計。
  提供住宿之兒童輔導機構應置保育人員,其配置標準比照第二十二條第
  三項規定辦理。
  兒童輔導機構安置規模未滿三十人者,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人員,
  得報經本府核准由其他人員兼任。但兼任人員不得超過該二款員額合計
  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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