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未經申請核准擅自挖掘道路者,應依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市
區道路條例、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
前項道路得由建設局先行修復,所需費用由違規挖掘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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