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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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依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並得委託臺
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執行。

本辦法所稱之道路挖掘係指緊急性挖掘、計畫性挖掘及一般性挖掘,其定
義如下:
一、緊急性挖掘:指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地下公共設施管線(路)因臨時
    重大損壞、故障或其他特殊狀況須立即挖掘道路者。
二、計畫性挖掘:指臺中市政府及各公私事業機關(構)年度籌辦之專案
    工程須挖掘道路者。
三、一般性挖掘:指前二款以外之事由申請挖掘道路者。
前項道路挖掘分為明挖及非明挖之施工方式。

第二章   道路挖掘之申請
申請緊急性挖掘者,應於施工前先以電話、傳真、網路通訊或口頭方式通
知建設局,並於開工後七十二小時內向建設局申請補辦一般性挖掘許可。
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者,視為未經申請核准擅自挖掘道路。

申請計畫性挖掘許可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程計畫
、施工位置平面圖、道路橫斷面及管溝橫斷面圖各一式六份向建設局提出
,逾期未申請者,該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請。
建設局受理前項申請後,應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協商管線工程辦理方式
及作業時程。

申請一般性挖掘許可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施工位置平面圖、道路橫斷
面及管溝橫斷面圖各一式三份,向建設局提出。

為減少道路挖掘次數,公共管線之新設、更換、維修等工程應優先採用非
明挖技術方式施工。

第三章   道路挖掘之收費
申請緊急性挖掘者,應於搶修完竣後,繳納道路挖掘附加路面修復費(以
下簡稱修復費)。
前項修復費如附表。

申請計畫性及一般性挖掘者,由建設局按附表核算修復費並一次收取,完
工後按實作面積計算,多退少補。
政府機關施作之道路工程、重劃區鄰接之道路工程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建設
局核准自行刨除修復道路者,免繳納修復費。

採用非明挖技術方式施工並符合公路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第二款規定者
,得經建設局核准免繳納修復費。

修復費應設立專戶儲存。受委託之區公所代為收取者,由區公所繳入專戶
。

修復費之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挖掘工程之路面修復。
二、市區道路刨除、翻修、封層工程。
三、道路人孔、手孔蓋升降、標線繪製等交通改善工程。
四、各項代辦工程之管理費。
五、辦理道路及交通安全維護管理所需設備費、業務費及人事費。
六、其他有關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之維護管理。

第四章   道路挖掘之施工
申請道路挖掘經建設局審查合格者,於申請人預繳修復費後,核發許可證
。但民生管線案件及特殊情形經建設局許可者,得先核發許可證,其修復
費繳納方式及期限,由建設局另定之。

申請人領取許可證後,應依許可期限、位置及面積施工。
申請人因故未能在期限內施工或完工,應於期限屆滿前向建設局申請改期
、展期或註銷施工許可,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申請者,許可證失其效力
,已繳交修復費按實際施作面積核退。

道路挖掘或管線佈設,應於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內施工,並
完成回填及路面修復工作;未及回填時,應於管溝上加蓋相當強度之鐵板
,並加強安全警示措施。但主要道路應於下午四時前收工。
前項挖掘情形特殊並經建設局核准者,得於其他時段施工。
第一項之主要道路由建設局公告之。

申請人於道路挖掘工程竣工後,應填具申報書、竣工圖說及相關證明文件
,向建設局申報竣工。

管線工程之管溝路面臨時修復,最遲應於次日內完成。
前項臨時修復應由申請人依原有路面種類、厚度立即復原,並負責保固一
年。
前項保固期間發生塌陷或裂痕等情事,得由建設局通知限期修復,逾期未
修復者得代為修復,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緊急性挖掘由申請人自行施工。其安全措施、回填竣工及臨時修復事項,
依前三條規定辦理。

申請計畫性挖掘者限於當年四月至九月間施工,其他時間禁止挖掘道路。
但符合第二十二條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建設局核發許可證後,如涉及私有土地產權問題時,申請人應即停工並負
責協調解決後始得復工。
前項情形,建設局得撤銷或廢止許可證。

道路在下列期間內禁止挖掘:
一、新建或擴寬自驗收合格日起三年內。
二、翻修或改善自驗收合格日起一年內。
三、重要慶典期間。
四、公告禁止挖掘期間。
五、經建設局公告劃定為共同管道實施計畫之道路範圍或共同管道建設完
    成之道路。

前條規定於下列情形經核准者不適用之:
一、與國家或臺中市重要建設有關之管線工程。
二、既有管線之修理工程。
三、重大軍事管線工程。
四、沿該道路橫向或直向至人(手)孔之用戶聯接管線工程及其附帶直向
    人行道聯接管線工程。
五、道路交通號誌之有關管線工程。
六、為完成區段性之管線系統所須辦理之管線工程。

管線管理機關(構)應將所屬地下管線資料及平面、斷面位置圖送交建設
局建置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

管線管理機關(構)於道路上設置附屬設施,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施工圖說
,向建設局申請核准後,始得申請道路挖掘。

施工單位挖掘道路致地下管線(路)損壞時,應即通知該管線管理機關(
構)派員搶修,並通報建設局。

第五章   道路挖掘管理
未經申請核准擅自挖掘道路者,應依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市
區道路條例、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
前項道路得由建設局先行修復,所需費用由違規挖掘者負擔。

道路挖掘施工期間申請人應負責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如致生交通事故或國
家賠償事件,由申請人負責。未依規定報請竣工查驗或查驗不合格者,亦
同。

第六章   附則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建設局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