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私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土地所有權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鄉(鎮、
市)公所申請核發起掘之相關證明文件:
一、申請書及切結書。
二、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墳墓所在地點位置圖。
四、墳墓所在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墳墓照片(含墓碑及墳墓全景)。
六、戶政機關查無亡者戶籍資料之證明文件。
七、於墳墓前豎立或張貼認領告示之證明文件。
八、認領告示期間之定期巡視照片。
前項第七款告示內容應載明豎立或張貼之起迄日及與土地所有權人聯絡方
式,告示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其期間應包含農曆過年或清明節前後一周
。
第一項第八款所稱定期係指每月至少巡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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