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承造人違反第五條規定未於開工前申報處理計畫,或處理營建餘 土之行為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 期清除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必要時並得勒令 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