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施行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後,本府及區公所於接到團管區死亡通報時,
  應立即核對兵籍、戶籍確實登記,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執行辦理死亡通報事務,應即計畫準備與連繫迎葬及追悼事宜
      。
  二、區公所應將死亡通報派員送達其遺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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