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後,本府及區公所於接到團管區死亡通報時, 應立即核對兵籍、戶籍確實登記,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執行辦理死亡通報事務,應即計畫準備與連繫迎葬及追悼事宜 。 二、區公所應將死亡通報派員送達其遺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