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財政處喪失簽妥之縣庫支票,已通知指定之兌付銀行止付,事後尋獲經查
明尚未補發者,應填具縣庫支票註銷掛失止付通知單,通知指定之兌付銀
行註銷止付。其經查明已另行補發者,應將尋獲之原支票,註銷作廢。並
通知指定之兌付銀行,已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向法院聲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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