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辦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承保農會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再保農會不負理賠責任:
  一、不應負賠償責任而賠償者。
  二、用藥與病情顯然不符者。
  三、虛報費用者。
  四、不解繳再保險費者。
  前項情事於理賠後超過二年始發覺者,再保農會不得追回再保險賠償金
  及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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