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軍人家屬由本府致送慰問函並發給慰問金,其金額由本府另定之。 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死亡軍人家屬之 慰問,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戰死軍人家屬應由所屬團管區接轉死亡通報後一週內,會同當地行 政、民意及社團首長,攜帶省長、軍事首長或其他有關單位贈送之 慰問函及慰問金(清冊如附件九),予以親切安慰。 二、因公殞命軍人家屬,由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自行 協調有關單位予以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