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灣省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死亡軍人家屬由本府致送慰問函並發給慰問金,其金額由本府另定之。
  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死亡軍人家屬之
  慰問,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戰死軍人家屬應由所屬團管區接轉死亡通報後一週內,會同當地行
      政、民意及社團首長,攜帶省長、軍事首長或其他有關單位贈送之
      慰問函及慰問金(清冊如附件九),予以親切安慰。
  二、因公殞命軍人家屬,由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自行
      協調有關單位予以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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