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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建築物基地曾經施行土地改良者,應依照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 三條規定辦理;拆遷建築物時,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其改良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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