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基地曾經施行土地改良者,應依照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
  三條規定辦理;拆遷建築物時,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其改良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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