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
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
前項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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