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適用於一百十三
年十月一日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所定遲發性災損,其
受損於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以後顯現者,亦適用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適用於一百十四年
七月七日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
〔立法理由〕
一、新增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次修正發布之條文,所適用之天然災害,係
    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七日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
二、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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