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適用於一百十三 年十月一日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所定遲發性災損,其 受損於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以後顯現者,亦適用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適用於一百十四年 七月七日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
一、新增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次修正發布之條文,所適用之天然災害,係 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七日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