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聯社在區(重要縣市)所設辦事處,得各設主任一人,助理員、見習
  生若干人,依本聯社章程及理事會之決議,辦理各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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