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員時期民防團隊編訓服勤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服勤召集方式:
  一、空襲時服勤召集,以防空警報信號或飛彈襲擊廣播行之,各級民防
      團隊人員應立即進入預定服勤位置或規定之待命地點集合,執行其
      任務。
  二、非空襲時(如突發災變搶救或地方治安自衛需要等)服勤召集,以
      書面通知為原則,必要時得以電話或口頭或大眾傳播工具通知,凡
      列入召集之民防人員,應即按規定時間地點報到,服行其任務,召
      集通知單格式同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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