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專用裝備以及生產機器之檢查程序,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 、憲令部視其特性自行訂頒實施。 不屬各總(司令)部之單位,應就其業務性質,依據本辦法之原則協調 有關業務支援之總(司令)部擬訂檢查程序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