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通用、專用裝備以及生產機器之檢查程序,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
  、憲令部視其特性自行訂頒實施。
  不屬各總(司令)部之單位,應就其業務性質,依據本辦法之原則協調
  有關業務支援之總(司令)部擬訂檢查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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