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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營繕工程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視技術上需要得僱用必要之技術員工,或將工程之一部報請招 商承攬。 依前項規定將工程之一部招商承攬者,須將界限劃分清楚,以明責任, 並應切實配合進度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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