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保留年資者,其原機構如經裁併時,其退休金由裁併後之機構
發給;如原機構裁撤時,其退休金由其主管機關發給。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依前條規定保留年資人員,其原服務機構如經裁併或裁撤,
    其退休金之發給機構。
二、相關條文及體例省府退撫辦法第九條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公務人員退休
    法支領月退休金人員,遇原機構裁併時,其月退休金由裁併後之機構
    發給;遇原機構裁撤時,其月退休金由該機構所隸屬之上級機關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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