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條文關聯

記帳士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記帳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
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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