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課後照顧中心應具備下列設施、設備:
一、教室。
二、活動室。
三、遊戲空間。
四、寢室。
五、保健室或保健箱。
六、辦公區或辦公室。
七、廚房或配膳空間。
八、盥洗衛生設備。
九、其他與本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或設備。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設施、設備,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併用。
第一項第八款設備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其規格應合於兒童使用;便
器並應有隔間設計:
一、大便器:
  (一)男生:每七十五人一個,未滿七十五人者,以七十五人計。
  (二)女生:每十五人一個,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
二、男生小便器:每三十人一個,未滿三十人者,以三十人計。
三、水龍頭:每十人一個,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
〔立法理由〕
一、為符應課後照顧中心實務運作需求,爰參考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
    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型機構得視業務需要,設配
    膳所需空間及設備之規定,修正第一項第七款,增列得選擇以配膳空
    間提供餐點。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係參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規定有關
    建築物裝設之衛生設備數量之建築物種類屬「小學、中學」之基準訂
    定,然考量課後照顧中心衛生設備使用屬分散使用類型,非類如學校
    有尖峰時刻使用需求(如下課十分鐘集中使用之情形),且課後照顧
    中心之建築物種類屬其他教學場所,爰參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三十七條規定之建築物種類屬「其他學校」之基準,修正第三項第
    一款有關男生、女生大便器數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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