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臺南社會教育館藝文研習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指導教師有下列情形者,本館得於聘約有效期間內予以解聘:
  1.違反指導教師規約,情節重大者。
  2.經學員或監護人陳述指導教師不當情事,經查屬實者。
  3.經督導人員糾正,仍不改進者。
  4.其他有損師道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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