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屬國有之研發成果,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負管理運用之責。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對於歸屬國有之研發成果,得基於效益原則,委任 或委託予執行單位或其他合法之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及 運用。
國有研發成果之委託管理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