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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機構設語言治療單位或部門之準用)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規定認可之機構,設有語言治療單位或部門者, 準用本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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