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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通知受託者提供業務文件、資料,並至受託者營業場 所進行不定期查核。 受託者對於前項通知、提供或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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