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代理商輻射防護計畫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8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每半年將收射性物質申請進口及銷售記錄,向原子能委員會申報,申報時
間為每年七十五日及次年一月十五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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