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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創新,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 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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