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農村再生設施依附表二應申請容許使用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下列文件各三份,向土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
      ,免予檢附。
  二、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三、位置略圖。
  四、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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