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所捕獲
南方黑鮪每尾之體長、體重及標籤編號,並詳實且正確填寫主管機關指定
之漁撈日誌;無漁獲者,亦應回報及填寫。
前項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漁獲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丟棄,並將
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一、南方黑鮪配額用罄後,再捕獲南方黑鮪;其為季節性專業組且為印度
    洋大目鮪組者,並應離開作業漁區。
二、漁船為季節性專業組者,離開其作業漁區後,再捕獲南方黑鮪,不論
    當年度南方黑鮪配額是否用罄。
〔立法理由〕
一、考量印度洋長鰭鮪組漁區或太平洋長鰭鮪組漁區與南方黑鮪漁區重疊
    ,倘南方黑鮪配額用罄,則印度洋長鰭鮪組或太平洋長鰭鮪組漁船須
    離開原所屬長鰭鮪漁區並不合理,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僅大目鮪組
    漁船於南方黑鮪配額用罄後須離開作業漁區。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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