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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罰則)
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或飼 料添加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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